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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进出口商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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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嘉兴市进出口商会;嘉兴市进出口商会的英文名称为:Jiaxi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简称JXCCIE)。第二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本会是由在嘉兴市内依法注册、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及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相关外经贸金融服务机构等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从事与本身业务相关和与会员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代表最广大会员的利益;对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关心和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嘉兴市外贸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嘉兴市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嘉兴市总商会)委员会。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嘉兴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二)对嘉兴市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三)向政府提供行业运行信息和建议,反映企业的困难和诉求;依据相关规定参与行业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四)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行业培训,根据企业需求提供综合或定制培训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境内外培训项目; (五)提供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协定和有关国家贸易政策等咨询服务,依托商会专家委员会承担政府委托专项课题研究。建立和发展商情网、信息库,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出版刊物,编印内部简报,提供信息服务;建立进出口贸易预警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商务考察、贸易洽谈、品牌推介、境内外专业展览展示、会议论坛等贸易促进活动;接受政府委托组织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经贸活动的相关组织工作; (七)针对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各种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应诉;对会员反映的外国商品在我市倾销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境内外相关行业组织、机构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发起或加入国际性或地区性行业组织; (九)推动会员境内外投资及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境外经贸及产业合作园区的建设与发展; (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开展与商会服务相关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各类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相关业务的企业,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相关外经贸金融服务机构等单位会员、团体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自觉缴纳会费;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许可、从事国际经贸业务和服务,具有企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学术系统或其他机构。 (六)企业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企业经营执照、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配合和支持本会开展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会费管理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或终止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督促和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研究决定需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研究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研究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提请的重大工作事项; (五)听取秘书处工作情况汇报; (六)研究拟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和调整方案; (七)研究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名单; (八)研究拟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草案; (九)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对所属机构实行领导和监督检查; (六)向理事会提供聘任秘书长人选; (七)理事会赋予并明确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理事会赋予并明确的其他职权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本会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会员单位可以根据性质或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专业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第五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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